(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尚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屏莺,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委托代理人甄吉秀,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顺,男,汉族,1994年4月13日出生。上诉人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威公司)因其诉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巴南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11月13日进行了开庭询问,上诉人界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屏莺、叶凯,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甄吉秀,被上诉人胡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界威公司上诉称,巴南人社局没有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寄与上诉人;胡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撤销巴南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8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胡顺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巴南人社局提供的送达登记表记载,刘霞以上诉人员工的身份已经代表上诉人领取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该份送达登记表能够证明上诉人于2013年1月30日就应当知道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界威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已知道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而界威公司于2013年8月才首次以巴南人社局为被告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界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琦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曹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