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李胜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胜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伟,男,2009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秋,被告人李胜伟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范某,谎称自己系军官,获取被害人亲睐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李胜伟以战友牺牲、父亲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共计一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伟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到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李胜伟赔偿被害人损失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危害了国防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胜伟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胜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胜伟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