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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46号罪犯王建平,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严村庵村4组202号,因强奸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王建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身改造之中;二、能严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真诚踏实改造;三、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四、在生产劳动中,作为井下一名设备操作工,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不怕苦���脏、累、险,任劳任怨,生产中能严把安全关和质量关,并能及时制止生产中各种违章作业行为,为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贡献,且经常帮助他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受到监区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06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2820分。二〇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2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