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黎勇与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黎勇。被告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原铜梁县巴川镇)迎宾支路2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0434-X。法定代表人蒋真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勇诉被告重庆市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勇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勇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