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进海与齐凤亭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海,齐凤亭,刘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62号申请人李进海,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齐凤亭,男,汉族,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刘素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进海与齐凤亭、刘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进海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福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八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