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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进海与齐凤亭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海,齐凤亭,刘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62号申请人李进海,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齐凤亭,男,汉族,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刘素杰,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进海与齐凤亭、刘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进海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福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八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