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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见,邓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601-2号申请执行人陈善见。法定代理人陈功剑(系申请执行人陈善见之父)。被执行人邓凤琼。陈善见与邓凤琼健康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邓凤琼支付陈善见32628.04元。因邓凤琼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善见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景明光执行员  唐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