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3号罪犯张为军,男,1984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新民村19号付2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以(2010)咸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为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刻苦钻研,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重科学文化知识,尊重教师,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该犯系机修二车间电焊工,日常改造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不怕脏累,主动加班加点,勤于焊接技术钻研,注重工艺流程,焊接的钢带及其它生产配件质量合格率达100%,且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2年6月份,井下生产任务繁重,急需大量钢带和锚杆等生产配件的情况下,该犯同电焊组服刑人员密切配合,主动加班加点,累计加班达40余小时,终于及时完成了井下生产用配件供应的加工任务,受到监区大会的表扬。该犯自2011年03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24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24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为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为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