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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艳清、与葛立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清,葛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13-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清。被执行人:葛立民。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葛立民名下号码为鲁G×××××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因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立民名下号码为鲁G×××××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