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与刘志宏、苏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刘志宏,苏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险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宏,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苏德玲,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宏、苏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