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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与刘志宏、苏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刘志宏,苏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险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宏,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被告:苏德玲,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宏、苏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合肥晶仪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