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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慈法执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鄢秉校与罗太平、黄琳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秉校,罗太平,黄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慈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鄢秉校,男。被执行人:罗太平,男。被执行人:黄琳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慈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罗太平、黄琳琳所有的湘G069**(发动机号A010034567)荣威牌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鄢秉校自愿放弃余下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杰审 判 员  李景才人民陪审员  赵小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