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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赵���萍、乜炳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赵军萍。被执行人乜炳忠,(系赵军萍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民二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军萍、乜炳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0年10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军萍、乜炳忠没有按规定时限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军萍有位于衡水市中心街河北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集资楼楼房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军萍名下位于衡水市中心街河北冀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单位集资楼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