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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班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沈某某,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