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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行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福建龙岩鑫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福建龙岩鑫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龙岩市金鸿机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傅村荣,林侨荣,林侨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与龙腾路交叉口东北侧(恒兴绿景34-35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7539081-7。负责人陈荣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良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姚文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鑫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工业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1120731-8。法定代表人林侨荣。被执行人龙岩市金鸿机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龙雁工业集中区雁鸣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6506-2。法定代表人傅村荣。被执行人傅村荣,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侨荣,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侨庭,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岩鑫桥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龙岩市金鸿机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傅村荣、林侨荣、林侨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11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11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行字第59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征元审判员  廖伟华审判员  符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