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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包冬梅诉孙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冬梅,孙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95号��请执行人包冬梅,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有,住双辽市.包冬梅诉孙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了(2013)双双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孙有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