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3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选与被执行人林文锋、周素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选,林文锋,周素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810-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选,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文锋,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周素棉,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吴文选与被执行人林文锋、周素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41596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郑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周素棉、林文锋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塘埔路37号之五408室房屋,已冻结被执行人林文锋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行厦门市分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8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