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朱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汝光与孙宝忠、柴伟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光,孙宝忠,柴伟凯,陈征,诸城市纺源印花厂,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徐汝光。被告孙宝忠。被告柴伟凯。被告陈征。被告诸城市纺源印花厂。被告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汝光与被告孙宝忠、柴伟凯、陈征、诸城市纺源印花厂、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诸城市科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