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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菊娣与赵惠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娣,赵惠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刘菊娣,女,193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马渚镇下沙畈何家闼东路**号。被告:赵惠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娣诉被告赵惠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菊娣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