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艳山与王天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山,王天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赵艳山,农民。被告王天颖,农民。本院在审理赵艳山与被告王天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334元,由原告赵艳山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