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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艳山与王天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山,王天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赵艳山,农民。被告王天颖,农民。本院在审理赵艳山与被告王天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334元,由原告赵艳山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