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常庆花与张殿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庆花,张殿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庭 长 批             示审判员 意见撤诉。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常庆花,女。被告张殿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庆花与被告张殿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庆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庆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庆花担负。审判员:刘焕勇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刘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