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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与孙甘雨、叶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孙甘雨,叶卫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责人:任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渊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子杰。被告:孙甘雨。被告:叶卫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诉被告孙甘雨、叶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