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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庞火旺与被告资兴市龙溪乡水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火旺,资兴市龙溪乡水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庞火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委托代理谢春丽,资兴市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资兴市龙溪乡水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龙溪乡水头村。法定代表人谷群正,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火旺与被告资兴市龙溪乡水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火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庞火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火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火旺负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