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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98号申请人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驻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96号山东化工市场内A区510室。法定代表人钟家璘,总经理。申请人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73232,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票面金额为6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昌邑富民织造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昌邑市浩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弘永昌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