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韦少玻、韦少林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少玻,韦少林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少玻。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韦少林。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共谋后窜到广西区国有东门林场咘满分场33林班5经营班6小班,将林区里的尾叶桉林木盗砍6棵。二被告人在将盗伐的桉木原木制材后装上车牌号为桂14-001**的后推车上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的6棵林木为巨尾桉,蓄积量为2.6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韦少玻提出盗伐广西国有东门林场咘满分场的林木销赃牟利,被告人韦少林表示同意。当天上午9时许,韦少玻、韦少林二人携带手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广西国有东门林场咘满分场33林班5经营班6小班,盗伐该处种植的巨尾桉6株,当场制材后装上车牌号为桂14-001**的多功能拖拉机,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对涉案木材49节共计2.582m³;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所盗伐的林木总株数为6株,总蓄积量为2.6m³;。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善、陈某清、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原崇左县国营经营山林权属证、东林政发(2010)166号《关于对向阳分场红岩林站进行撤并的通知》,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木材调运单,破案报告书,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广西国有东门林场向阳分场33林班被盗伐林木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广西南宁林业勘察设计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刘建敏、詹建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少玻提出犯意,被告人韦少林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坦白认罪,且本案赃物已被收缴扣押,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少玻、韦少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少玻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止。)二、被告人韦少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止。)(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胡 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敬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