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郭华代,系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福清市人,现在国外,具体住址不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12月29日在福清市登记结婚,2006年1月20日生育男孩陈某甲。双方由于认识时间短就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志趣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7年3月份,被告与原告再次争吵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无论原告如何请求被告,被告都不回家,还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12月29日在福清市登记结婚,2006年1月20日生育男孩陈某甲。被告于2007年9月5日赴土耳其,现仍滞留在国外。现因原、被告异地分居生活,缺乏沟通,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一本、居民户口簿、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出入镜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异地分居生活,缺少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娟审 判 员 陈丽云人民陪审员 施 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