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毓民与吴荣伟、戴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毓民,吴荣伟,戴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汤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陈毓民。被告:吴荣伟。被告:戴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毓民诉被告吴荣伟、戴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荣伟、戴翠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毓民撤回对被告吴荣伟、戴翠翠的起诉。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