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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辛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素云诉张秋余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辛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孙某,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0年10月19日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现均已独立生活。在夫妻生活期间,原、被告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感情一般。特别是2011年5月28日被告把家庭全部积蓄骗去,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造成家庭在物质精神上的巨大负担和影响,现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言,确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10月19日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现均已独立生活。2011年5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是美满幸福的家庭,但2011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我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仍没有任何音信,也没有具体的联系地址,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朝阳审判员  郝 辉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