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9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唐振文、杨瑞美等与李申刚、师少征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文,杨瑞美,唐泽安,李申刚,师少征,李金良,漳平市和平运输有限公司,师少伟,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9520号原告唐振文,男,193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瑞美,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泽安,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朝阳、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申刚,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师少征,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良,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平市和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发,总经理。被告师少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谢邦杰,总经理原告唐振文、杨瑞美、唐泽安与被告李申刚、师少征、李金良、漳平市和平运输有限公司、师少伟、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振文、杨瑞美、唐泽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振文、杨瑞美、唐泽安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唐振文、杨瑞美、唐泽安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海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泓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