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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董勇昌诉陈发联、李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昌,陈发联,李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董勇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发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少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施梅,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勇昌诉被告陈发联、李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勇昌,被告李少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发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发联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现金70000元,承诺于2013年7月31日归还,但经多次催还无果。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李少芳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少芳辩称,两被告已于2013年9月2日协议离婚,并明确约定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正是被告陈发联嗜赌不改。被告陈发联欠原告的借款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李少芳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李少芳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少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李少芳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陈发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少芳的身份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李少芳的质证意见:无异议。2.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陈发联现金7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少芳的质证意见:这是赌债,是非法债务。被告李少芳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明确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陈发联嗜赌。被告李少芳以自有房屋向银行贷款是为替被告陈发联偿还赌债。原告的质证意见:两被告是2013年9月2日离婚的,被告陈发联是2013年5月7日借款的,所以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告李少芳说这是赌债的话,原告也想找人借一点。2.中国工商银行借款注意事项打印件一份、还款计划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为了偿还被告陈发联所欠赌债,被告李少芳于2011年以自有房屋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国工商银行于2011年11月22日发放贷款,截至2013年9月4日止,被告李少芳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23750元。3.借条十四份、借据两份,证明被告李少芳替被告陈发联偿还赌债本息共计225400元,并收回上述借条、借据。4.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陈发联嗜赌,并于2010年8月4日向被告李少芳书面保证不再参与赌博。5.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回单一份、交易回单十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一份,证明2007年到2011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陈发联共清还赌债182120元。6.中国银行费用收据两份、取款回单一份、外汇兑换水单一份,证明被告陈发联于2007年底将祖屋卖掉以偿还赌债。7.六合彩资料九十一页,证明被告陈发联长期参与六合彩赌博。8.工作证明一份、收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发联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从未进行投资经营。9.被告李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少芳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质证意见:对第2组至第9组证据均没有异议,原告只知道借钱是要还的。10.录音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证明被告陈发联向被告李少芳承认因为赌博欠下了大量债务,其中大部分是高利贷或赌球所欠。被告陈发联不堪高利贷利息的重负,不得不躲避发放高利贷者的追讨。原告的质证意见:始终一句话,欠钱是要还的。11.被告李少芳申请证人李伟生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陈发联从2005年开始参与赌博,经常借钱。后来被告李少芳发现被告陈发联因赌博借了很多钱,2009年之后有很多人来追债。被告陈发联平时对家庭不负责任,2007年将祖屋卖了,2011年将被告李少芳的房子抵押借款150000元。2013年9月,被告李少芳扛不住,就要求离婚。被告陈发联欠的钱都是赌债,借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来赌博。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向被告陈发联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陈发联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被告李少芳提供的证据2、3、4、5、6、7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的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被告陈发联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确认。2013年8月,被告陈发联在与被告李少芳电话通话中承认自己参与赌博,并欠下高利贷。2013年9月2日,两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因被告陈发联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9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发联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发联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70000元,但直至本案庭审结束仍未能向原告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陈发联应履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的义务。被告李少芳主张该笔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李少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陈发联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少芳提供的电话录音及证人李伟生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陈发联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向外借款,其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发联取得本案借款后将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于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少芳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董勇昌归还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董勇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发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