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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刑初字第9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甲。2013年8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富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甲驾驶浙a×××××号营运中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汽车西站驶往上官乡,由北向南途经307省道8km本市龙门镇六村畈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章某乙严重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盛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章某乙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抢救,而后前往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场口中队投案。2013年7月23日,被害人章某乙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盛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盛某甲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及预缴事故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盛某乙、章某甲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疗证明书、住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事故款预缴单,谅解书,归案经过,被告人盛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盛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及预缴部分事故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传军人民陪审员  刘观盛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芝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