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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被执行人向乾容、陈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向乾容,陈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被执行人向乾容,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忠辉,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乾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帐号的存款6401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