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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祖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叶祖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51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祖玉,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罗山物美佳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祖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丽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瑄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