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双与王西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王西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65号原告刘双。被告王西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诉被告王西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双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