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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双与王西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王西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65号原告刘双。被告王西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诉被告王西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双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