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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巨野林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丛金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林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丛金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99号原告巨野林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小华,任该公司经理。公司驻址:巨野县。被告丛金浩,男,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巨野林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丛金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