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王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王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陈国华,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丁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王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敬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少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