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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钟亿国诉成定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497号原告钟某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成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钟某某以“将与成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