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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84号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东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世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污水池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一年后返还扣除的质保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质保金59952.20元,并按民间借贷利率每月支付利息1798.57元至付清该款日止。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成立,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了“污水处理池”工程合同;2、竣工资料一份以及工程竣工质量监督验收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所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合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所欠债务的事实;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3号判决书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递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递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污水池工程交由原告承建,合同约定:“池底板施工结束后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付给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的30%;施工至±0:0处付给合同价款的20%;竣工付合同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给合同价款的25%,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十日内付清。该工程2012年8月21日原告出具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总造价1199043.90元,2012年9月18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经催要,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2012年9月27日被告对所下欠的979043.90元工程款出具欠条承诺分期付款,并表示质保金按上述约定给付。因被告拖延付款,2013年9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工程经决算,被告于2012年出具欠条,承诺质保金59952.20元按合同约定执行,故因被告迟延支付质保金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该予以赔偿,诉讼中原告选择以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59952.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