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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任海波与金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03号原告:任海波,农民。被告:金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波诉被告金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任海波负担。审 判 员 吕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