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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请执行人谌xx,男。被执行人梁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xx与被执行人梁xx建设xx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xx已履行了(2011)钦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