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535号���请执行人谌xx,男。被执行人梁x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xx与被执行人梁xx建设xx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xx已履行了(2011)钦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钦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xx审判员 刘xx审判员 彭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