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先风与江都区永盛船舶修造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风,江都区永盛船舶修造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05号原告张先风,男。委托代理人徐世祥,系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区永盛船舶修造厂。法定代表人贺永盛。委托代理人朱俊华,系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风与被告江都区永盛船舶修造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为351.50元,由原告张先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