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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黎淑明与陆建军、许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淑明,陆建军,许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35号原告:黎淑明。委托代理人:单爱萍。被告:陆建军。被告:许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淑明与被告陆建军、许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淑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黎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