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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男,1978年7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祖淑涛,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玲杰,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犯��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及其辩护人祖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于2013年9月10日2时许,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车牌号京x)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动物园附近时被西城交通支队民警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强×的辩护人祖淑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强×系初犯、偶犯;2、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3、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小;4、本案没有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5、强×有悔罪情节。建议对强×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照片;书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基本信息;证人李×、寇×证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录像资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强×的辩护人所提第一、二、四、五点辩护意见及建议对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所提第三点辩护意见及建议对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