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亚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黄泽波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波,三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亚行初字第34号原告黄泽波。委托代理人张恩豪。委托代理人陈朝艳。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冯建晓。委托代理人黄广明。原告黄泽波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三府(2013)172号《关于收回吴观生等5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三府(2013)181号《关��废止三府(2013)172号文件的通知》,废止了《关于收回吴观生等5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黄泽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泽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javascript:SLC(427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javascript:SLC(427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吉 红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万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javascript:SLC(427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javascript:SLC(427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