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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美兰、李方涛与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兰,李方涛,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兰,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沙县。委托代理人葛忠恩,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涛,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福建省沙县。委托代理人葛忠恩,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水西新区闽芝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魏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华,男,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建瓯市。上诉人王美兰、李方涛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1)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方涛及上诉人王美兰、李方涛的委托代理人葛忠恩,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1)瓯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代理审判员  熊建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