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江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江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唐国辉,开江县任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1984年我与被告经唐某某夫妇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3月14日结婚,1988年1月10日生育一子某乙,1990年5月1日生育一女刘某丙。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1998年春节外出务工,至今十多年一直没有与我及家人有任何联系,两个子女均是由我一人抚养成人,婚后建修有三间三拖瓦房,2012年正月因失火烧毁,现无任何共同财产。为解除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予以裁决。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被告及婚生子女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开江县任市镇派出所出具的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一份。证人张某某(系原、被告所在村村书记)、雷某某、吴某某(二人系原、被告同村村民)证言各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某甲从1998年春节外出务工后,便再也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两个婚生子女均是由原告一人抚养长大。证人刘某丙(原、被告婚生女)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被告从证人几岁时便外出务工,至今没有与其联系过,也不知道被告在哪里,证人与其胞兄均是由原告抚养长大。被告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或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3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1月10日生育一子某乙,1990年5月1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家庭较为和睦,但是1998年春节被告刘某甲外出务工走后,便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信。两个婚生子女由原告独自抚养成人。2013年5月,周某某来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甲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较好,家庭和睦。但1998年春节被告外出务工后便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杳无音信。从被告离家以后,两个婚生子女便是由原告一人独立抚养,十分不易,被告长达15年未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是对家庭的极度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本院传唤,被告仍未出庭应诉,仍然没有挽回夫妻感情的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共同财产无法查明,本院对财产问题暂不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昌宴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人民陪审员 杨宜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