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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终字第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徐州日晟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日昇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日昇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日昇昌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