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催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陶文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催字第0041号申请人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0548-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凤翔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陶文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400051/2253843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昆山市周庄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乐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裁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