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刑初字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世太、薛顺英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太,薛顺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24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世太,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于2012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志锋、李冠英,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顺英,女,1984年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8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4日又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于2012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晓武,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辰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世太及其辩护人吴志锋,被告人薛顺英及其辩护人黄晓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7日傍晚,买毒人员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薛顺英联系后双方约定在仓山区国谊酒店进行毒品交易。当晚被告人薛顺英、吴世太坐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前往国谊酒店,途中,被告人薛顺英因自己身上携带的毒品量比较大不方便出售,遂向其男朋友被告人吴世太拿了约两克的毒品冰毒要将该毒品贩卖给买毒人员。谢某某在得知买毒人员系女子后,向薛顺英要求一起去看看。后三人到达国谊大酒店,被告人吴世太在门外望风,被告人薛顺英与谢某某窜至该酒店1209房间内将2包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员,交易完成后三人被预伏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冰毒2克及毒资人民币1000元,当场从被告人吴世太身上提取到毒品麻古4.64克、“K粉”4.01克,从被告人薛顺英身上提取到毒品麻古56.74克、冰毒7.78克、“K粉”39.4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然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世太辩称:他没有拿2克冰毒给薛顺英贩卖,他没有望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世太辩护人辩护称:1、对起诉书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吴世太具有犯罪未遂情节。2、从本案现有证据和常理分析,交易时的约2克冰毒系被告人薛顺英事先准备好的事实更符合逻辑。3、被告人吴世太在本起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4、本起犯罪所涉案的毒品均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查获的绝大部分毒品也均非实际交易毒品,仅系被告人非法携带的毒品,在两被告人均有吸毒的情况下,希望法庭能对本案查获毒品的实际情况作出有别于实际交易数量大的量刑。综上,被告人吴世太具有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世太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薛顺英辩称:从她包里搜到的麻古、K粉和冰毒都是吴世太寄存在她那里的,其他的无异议。被告人薛顺英辩护人辩护称: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顺英身上提取到毒品麻古56.74克、冰毒7.78克、“K粉”39.43克,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本案中能认定被告人薛顺英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现场在国宜大酒店1209号房间交易的量,即2包冰毒,具体数量为0.95克(含袋)、0.76克(含袋)。3、本案中无法获得毒品具体确切的数量多少。4、本案对毒品成分的含量未鉴定。5、本起系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因而对被告人薛顺英应从轻处罚。6、2012年10月27日从现场查获的和从薛顺英身上提取到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上缴,没有扩散到社会,降低了社会危害性。7、被告人薛顺英具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8、被告人薛顺英悔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后悔。9、被告人薛顺英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7月被宁波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张某某为了立功减轻自己的刑罚,通过朋友罗某某了解到有人贩卖毒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2012年10月27日傍晚,罗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薛顺英联系购买2克毒品冰毒事宜,双方约定在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进行毒品交易。当晚被告人薛顺英、吴世太乘坐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闽A250**小车(该车主系林华英)前往国谊大酒店。途中,被告人薛顺英身上携带的毒品量比较大不方便出售,遂向其男朋友被告人吴世太拿了两小袋的毒品冰毒,要将该毒品冰毒贩卖给罗某某。谢某某在得知买毒人员系女子后,想跟去看看。三人到达国谊大酒店后便一起乘坐电梯到12楼,被告人吴世太在门外等候,被告人薛顺英与谢某某进入该酒店1209房间内,被告人薛顺英将2小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交易完成后,预伏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薛顺英、吴世太与谢某某,当场从罗某某身上缴获上述交易的2小袋净重1.26克毒品冰毒,从被告人薛顺英身上查获毒资1000元(该款由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已收回该款),从被告人薛顺英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由被告人吴世太寄其保管的6小袋净重约50.74克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小袋净重6.65克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6小袋净重35.6克毒品K粉(含氯胺酮成分)、1小袋净重3.55克的假毒品,从被告人吴世太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2小袋净重约3.33克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小袋净重约3.33克毒品K粉(含氯胺酮成分),从谢某某身上查获4小袋净重约3.61克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小袋净重0.78克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对上述毒品予以扣押。被告人薛顺英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贩卖毒品的线索材料,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薛顺英提供的举报线索于2013年4月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练某某、肖某某,当场缴获K粉、神仙水等毒品共计10695克(其中K粉5000克、神仙水5610克、奶茶85克),运毒小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因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7月被宁波市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为了立功减轻自己的刑罚,他通过朋友罗某某了解到有人贩卖毒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2012年10月27日17时许,罗某某就打电话和贩毒人员联系购买2克冰毒,并约好在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内交易。后由罗某某出面在房间内和对方交易,购买冰毒的1000元是公安机关出的,他和民警在外面守候,罗某某和对方交易好后就打电话给民警,民警守在房间外面的走廊等贩卖毒品的一男一女出来后就将他们抓获,民警经过询问了解到还有一名贩毒人员在楼梯口,民警就过去一起将那个人抓获。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张某某确定吴世太、谢某某、薛顺英就是于2012年10月27日20时许参与在福州市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贩卖毒品的嫌疑人。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朋友张某某让她配合民警抓贩卖冰毒的人,2012年10月27日,她经朋友介绍与一名女的贩毒人联系购买冰毒2个。当日18时许,她电话联系该女子,把交易地点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发给该女子。20时左右,她在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听到有人敲门就把门打开,之后进来一男一女的,随后那个女子就从包里拿出两小袋的冰毒,对她说这个东西质量挺好的。她问该女子要多少钱,该女子说两袋1000元。于是她就拿出1000元给该女子。该女子拿了钱后就与其一起来的那个男子出去了,两人刚出门就被民警抓获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罗某某确定薛顺英就是于2012年10月27日20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贩卖毒品给她的嫌疑人,谢某某就是当时参与贩卖毒品给她的嫌疑人。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她经营路风汽车租赁公司,2011年9月6日,她将闽A250**小车租给谢某某,当时双方签订了租车协议,每天300元,一个月租金,谢某某每月6日会把租金打到她的银行账户上。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与吴世太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7日18时许,他刚好有事情开车来福州,吴世太打电话叫他到花鸟市场其住处玩,他便到吴世太住处玩一会儿。到了7时多,吴世太说其女朋友薛顺英有事情要到仓山国谊大酒店。他驾驶租来的别克车载着吴世太和薛顺英两人前往国谊大酒店,吴世太坐在副驾驶座上,薛顺英坐在后排,车还未到仓山时,吴世太就睡觉了,薛顺英跟他说国谊大酒店那边有人向她卖冰毒,对方是个女的。他当时处于好奇想看看对方长的怎么样,也就没有拒绝她就和他们一起到仓山。大约20时到国谊大酒店,他们三人乘电梯到了12层,吴世太在走廊吸烟,薛顺英带他到了1209房间敲门并进入该房间,当时一个陌生的女子在房间内,薛顺英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冰毒给该女子,该女子给了薛顺英一叠钞票。两人交易完,他和薛顺英就准备离开,门刚刚开就被民警抓获。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谢某某确定薛顺英就是于2012年10月27日晚上进入仓山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贩卖冰毒的人,吴世太就是当时在1209房间走廊处等候的人。5、借车协议书,证实2011年9月6日,林某某与谢某某、陈某签订借车协议书,谢某某、陈某向路风租赁公司借用一辆别克君威小轿车。6、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实2012年10月27日2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仓山国谊大酒店抓获贩毒嫌疑人吴世太、薛顺英、谢某某,现场从罗某某身上缴获交易的2小袋净重1.26克毒品冰毒,从薛顺英身上查获毒资1000元(该款由公安机关提供,现已收回),从薛顺英携带的背包内查获6小袋净重约50.74克毒品麻古、2小袋净重6.65克毒品冰毒、6小袋净重35.6克毒品K粉、1小袋净重3.55克的假毒品,从吴世太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2小袋毒品麻古(含袋重4.64克,净重约3.33克)、1小袋毒品K粉(含袋重4.01克,净重约3.33克),从谢某某身上查获4小袋毒品麻古(含袋重4.78克,净重约3.61克)、2小袋毒品冰毒(含袋重1.15克,净重0.78克),并对上述毒品予以扣押。7、现场、赃款、赃物照片等,证实查获毒品、毒资、毒品交易现场等情况。8、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毒品予以上缴。9、通话清单,证实罗某某与薛顺英之间有电话联系及短信联系。10、理化检验报告,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薛顺英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的15小袋疑似毒品,其中3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和7小袋疑似毒品麻古中9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小袋未检出毒品成分,5小袋疑似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吴世太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的3小袋疑似毒品,其中2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小袋检出氯胺酮成分,从罗某某身上查获的2小袋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谢某某身上查获的6小袋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人员坦白检举揭发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关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转来检举材料侦查反馈、拘留证等,证实薛顺英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贩卖毒品的线索材料,后公安机关根据薛顺英提供的举报线索于2013年4月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练某某、肖某某,当场缴获K粉、神仙水等毒品共计10695克,其中K粉5000克、神仙水5610克、奶茶85克,缴获运毒小车一辆。12、被告人薛顺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10月27日傍晚,她与男朋友吴世太及吴世太的朋友“和尚”在福州台江花鸟市场附近她租住处玩,这时她接到她朋友小玉的电话,小玉在电话里说:“我的一个朋友想急着买一些冰毒,我把她的电话号码发短信给你,你马上与她联系一下。”随后,她接到小玉发给她的短信,她就按照小玉提供的电话号码(1805029****)给这个人打电话。对方是一个女的,她就问对方:“是不是你想买冰毒。”对方回答是。她问对方要几个,对方说两个。她就说:“那好吧,等吃完饭我就给你打电话。”随后,她跟吴世太说了这个事情。18时多,这个要买毒品的女子打电话催她。她就问对方现在在哪里,并让对方把地址发短信给她,对方马上给她回信说其在仓山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还说这次先拿两克,如果东西好,以后还会经常向她买。19时多,她就和吴世太、“和尚”三人一起由“和尚”开车前往仓山区国谊大酒店,在车上,因为她身上携带的毒品量都比较多,刚好吴世太身上有两克左右的两包,她就向吴世太拿了两个的冰毒,并再次和吴世太说了卖毒品的事情。吴世太没说什么就从身上拿出两小袋冰毒给她。他们于20时左右到达酒店,她对他们说她要上楼和一个女的见面后马上就下来。“和尚”问她这个女的长得怎么样。她说不知道,问“和尚”要不要一块上楼看看。于是“和尚”、吴世太就与她一起进入酒店,到12楼后,她让吴世太在楼道上等,她则与“和尚”一起到1209房外敲门,进入房间后,她就掏出吴世太给她的两小袋冰毒递到那个女子手里,并说这些冰毒质量挺好的。对方接过冰毒后问她两个要多少钱。她说1000元。对方当即给了她十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她接过钱后马上与“和尚”离开房间,他们刚出门就被民警抓了,站在走廊上的吴世太同时也被抓。当时民警从她携带的背包内查获7袋麻古(含袋重61.82克)、3小袋冰毒(含袋重10.36克)、5小袋K粉(含袋重36.85克),这些毒品都是吴世太的。她和吴世太是男女朋友关系,吴世太说要回去看家里人,带这些毒品怕被家里人发现,就将这些毒品先放在她这边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薛顺英确定谢某某就是当时与她一起进入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的人,吴世太就是当时在仓山区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外等待的人。13、被告人吴世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10月27日傍晚,他和女朋友薛顺英在花鸟市场逛街时,薛顺英接了几个电话,说她女伴要拿几个冰毒,等会儿有空送过去。这时他的朋友谢某某说要来福州。他晚上要和薛顺英去福清,谢某某有车可以一起下去,他就叫谢某某到薛顺英租住处一起玩。到了18时多,买毒的人打电话一直催薛顺英把“东西”送过去。他还跟薛顺英说算了,不要拿过去了。薛顺英当时说都是朋友不好意思拒绝。这时谢某某有问对方是谁,薛顺英说是个女的,谢某某就说那一起去看看吧。后来谢某某开车载着他和薛顺英一起前往仓山区国谊大酒店,薛顺英在车上叫他拿两克冰毒给她,他就把自己身上的冰毒分装成两包给了薛顺英,有2克左右。到了仓山区国谊大酒店后,他们三人就乘坐电梯到12楼,薛顺英和谢某某就到约定的房间里,他则在外面的走廊等候,过不久,他们三个人都被民警抓了。民警从薛顺英的包内查获的那些麻古、冰毒、K粉是他的,因为他那几天准备回家看他奶奶,怕被家里人发现就把这些毒品交给薛顺英保管。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吴世太确定,薛顺英就是于2012年10月27日晚上在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贩卖将2克冰毒的人,谢某某就是当时与薛顺英一起进入国谊大酒店1209房间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其中被告人吴世太犯罪数量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约61.98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约38.93克,被告人薛顺英犯罪数量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约58.6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约3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被告人薛顺英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从而侦破练某某贩卖毒品案件,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对被告人吴世太、薛顺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顺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世太关于其没有拿2克冰毒给薛顺英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世太具有犯罪未遂情节,交易时约2克冰毒系被告人薛顺英事先准备好的事实更符合逻辑,被告人吴世太在本起共同犯罪中应依法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顺英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被告人薛顺英身上提取到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为现场在国谊大酒店1209号房间交易的2包量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世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薛顺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兰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