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黎智雄,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5号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凯,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黎智雄,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代理人:项梅庭,系该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黎智雄、第三人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打算与被告庭外解决纠纷为由,���求撤回对被告黎智雄、第三人广州南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