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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郑龙华与孙金花、福建麦田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华,孙金花,福建麦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郑龙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花,女,汉族。被告福建麦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龙华与被告孙金花、福建麦田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龙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于本案适用撤诉方式结案,故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龙华负担。审判员  江愈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菁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