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宋启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明,陈茂兰,王荣杰,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602-1号申请执行人:宋启明,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茂兰,女,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执行人:王荣杰,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肥东执字第006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挂车)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652**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F0**挂车)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